蔡概还:《信托法》施行20周年 信托业迎来新征程

2021-10-11 21:12:43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 微信号 

2021年10月1日是我国《信托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信托法》制定了受托人义务规则,将受托人文化明确写入法律,也为信托行业奠定了法治基础,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信托法》在我国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虽然信托法的根本精神“信义义务”已经成为资产管理行业共识,但信托行业却仍然在经历转型阵痛。因此我们回顾信托法二十周年,探讨信托业转型发展之道,当前显得意义深远。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编辑部专访了《信托法》起草成员蔡概还先生。

以下为专访内容。

《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 揭秘起草最大争议

王蕾:2021年10月1日是《信托法》施行二十周年。您也是《信托法》起草人之一。回顾20年,如何评价它所发挥的作用?

蔡概还:《信托法》实施后,其所确立的信托制度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等方面的突出功能,目前信托制度已经在以下领域得到应用:

一是信托型基金,包括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计划和基础设施信托投资基金等。据统计,截至2021年2季度末,我国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为20.64万亿元,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为23.03万亿元。

二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企业年金积累资金规模为22496.83亿元。

三是信贷资产证券化。据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为8230.48亿元。

四是公益信托、慈善信托。据统计,截至2021年9月15日,慈善信托共备案639单,备案财产规模为34.95亿元。从存续规模来看,目前慈善信托的存续规模可能已经超过200亿元。据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官网消息,经资产评估,以2020年6月末为基准日,鲁冠球三农扶志基金慈善信托全部资产价值达141.79亿元。

五是遗嘱信托。我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六是民事信托,等等。

此外,《资管新规》出台后,各类私募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也纷纷表示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对此,《九民纪要》明确,根据《资管新规》的规定,其他金融机构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构成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适用信托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可见,信托作为一种民事特别法律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因此信托业在我国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包括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依法担任受托人的法人机构;狭义的信托业,其法人受托机构专指信托公司。

王蕾:能否谈谈当时起草《信托法》的背景和历史?据说《信托法》坎坎坷坷,历经长达8年停停动动、时停时动的不同观点与主张的碰撞、磨合。后来是因为当时信托公司最多时曾达到近1000家,其中涉嫌冲击金融秩序的“不规范运作的信托”,经过多次清理整顿,亟须一部法律来进行规范?

蔡概还:制定《信托法》的初衷,主要是当时我国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而信托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之一。其中重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将我国信托制度建立在更加完善的法制基础上,使信托业健康、规范地发展。

信托法的制定及其出台,经历了比较长的过程。个中曲折,王连洲主任在纪念《信托法》颁布十周年时,作了“8年奋战迎来《信托法》的诞生”,大家有兴趣可以找来看一看。

王蕾:据说《信托法》起草立案最早由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以及资深法学界元老谢怀栻、魏家驹提出。1993年就列入了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信托法》的起草工作。为什么2001年才正式实施?这8年中争议在哪?您当时参与了哪些工作?

蔡概还:据我了解,最早是基于江平、谢怀轼和魏家驹等几位法学界著名教授的提议。针对当时出现的国有资产海外流失现象,魏家驹教授指出,国有资产在海外投资,多以个人名义注册登记,依该国法律个人即成为该财产的合法所有人,一旦发生该人卷逃国有资产的情况,我国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引入信托制度,国家作为委托人把财产委托给个人管理,个人在国外以受托人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国家享有信托受益权和信托财产的归属权,这样就可以防止发生个人侵吞国有财产的情形。

信托法确定起草后,起草组成员相对固定。人大财经委王连洲作为信托法起草工作组组长,当时只有我这么一个兵,让我有幸参与了信托法起草的全过程。不过也有很多资深专家抽调过来一起工作,比如几个主要的起草组成员中,曹守晔、何宝玉、周小明、孙书元等专家。

信托法起草中,争议最大的是营业信托,即是否要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规范内容。对信托法中要不要就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功能定位、确定业务范围等,大家存在较大分歧。有的认为,信托投资公司问题很多,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赞成先出台信托关系法,而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先由国务院以规范性文件予以调整和规范;有的认为,起草信托法的初衷之一就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缺少这部分内容,信托法的出台就失去了现实针对性。

2001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提到:“将信托业的管理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客观条件还不够成熟。”起草组经过反复斟酌,最后删除了有关营业信托的内容。现在回想起来,如果当时不删掉,《信托法》可能就会错过出台的窗口期。

信托行业由乱到治迎来快速发展

王蕾:《信托法》正式施行之后,信托行业的乱象是如何由乱到治的?

蔡概还:《信托法》出台前,因为我国没有建立信托制度,信托公司即使想开展信托业务也无法实现,故这一时期的信托公司什么都做就没做信托。以2001年《信托法》出台为分水岭,我国信托业发生了第一次质变,其业务模式,由“主营中间业务、兼营固有业务”,转变为“主营固有业务、兼营信托业务”。

《信托法》出台后,在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托关系,根据这种关系进行的各种信托活动才有法可依。同时《信托法》也为我国营业信托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使信托公司的规范发展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王蕾:《信托法》也让信托行业迎来了发展黄金期。当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了20万亿元。您觉得其中里程碑的事件都有哪些?

蔡概还:里程碑的事件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两个:

一是2010年首次实现以信托为主业。截至2010年底,信托全行业经营收入283.95亿元,信托业务收入166.86亿元,占比达58.76%,信托公司信托业务报酬收入首次超过固有业务收入。其后,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收入不断增加,主营信托业务的盈利模式得到不断强化,信托公司作为专业受托理财机构的市场地位得以确立。

二是近年监管部门对融资类信托业务作出精准评判,加快引导信托公司转型。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临近结束,信托公司的业务转型业已取得一定成效。融资类与通道业务持续压缩,房地产信托规模得到有力管控,资金投向不断优化,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不断增强。

王蕾:虽然说信托结构灵巧,因此很多金融产品设计中都融入了信托的元素。但其实这个优势并没有在行业整体发展中体现出来。有的时候反而变成了某种风险和被整顿的对象。比如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中“伞形信托”是第一个被监管层打击的对象。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悖论?

蔡概还:我不认为伞形信托有什么问题,相反我认为是一个非常好的金融创新产品,它能有效地缩减内部业务流程,及时抓住市场投资机会。如果有问题,或许是出在伞形信托的结构化安排和杠杆比例上,需要更科学的规范,但不宜把伞形信托一棍子打死。

王蕾:我们现在非常强调防范金融风险。但金融行业最早提出防范金融风险的子行业,估计就是信托了。有人总结,信托业发展过程中经历了7次整顿,分别是1982年业务不明确的整顿、1985年货币投放和信贷规模的双失控整顿、1988年乱设机构的整顿、1993年过分热衷实业和房地产投资的整顿、1998年业务管理及机构设置混乱的整顿、2007年信托颁布实施了“两规”,即《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公司“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发展定位。2018年8月资管新规发布,信托业再起变革,当前信托业正处在第7次整顿过程中。您如何看待行业整顿?

蔡概还:因为《信托法》出台前,信托公司没有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可以说,《信托法》出台前的五次清理整顿,有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整顿的是信托投资公司,而非信托业务或者说是信托活动;二是清理整顿是全行业一律暂停开展业务同时接受整顿,所谓的“一人生病、全家吃药”。我认为后面不管有几次整顿,都不宜与前面五次相提并论。因为五次清理整顿后,就没有出现全行业同时停业的现象了。

当然,信托公司的主业反反复复,在规范中不断前进,在前进中不断转型,是离不开清理规范的。我认为,没有找到赖以支撑行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业和清晰的行业定位之前,这种现象可能还会出现。

王蕾:我们经常听说,我国的信托法是舶来品。为什么是舶来品?是否是这个原因,所以《信托法》至今有点水土不服?所以影响了整个行业的规范发展?

蔡概还:信托是英美法系的产物,我国从境外引进,所以说是舶来品。但这不是影响信托行业规范发展的因素,例如信托型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就发展得很好。恰好相反,现在信托行业出现的一些问题,我认为是没有很好贯彻落实好《信托法》的结果。

王蕾:近年来也有声音呼吁修订《信托法》,认为其不合时宜了。您怎么看?要修订的话您有什么建议?

蔡概还:目前来看,信托法最大的遗憾是缺少了对营业信托的规范,而没有营业信托的法律规定,对营业信托的活动就缺少法律的方向性的指引。《信托法》出台后,我国的信托实践主要是营业信托的实践,特别是信托公司的展业规范,全部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急需更高层级的法律规范。因此,当前加强营业信托的立法已经非常紧迫,这可以通过修改《信托法》实现,也可以学习境外的做法,对于营业信托或者说一些特殊的信托业务进行专门的立法,这样的话,未来我国信托行业的顶层制度设计安排就会更加完善。当然,现行《信托法》关于信托的定义、委托人权利、受托人的信义义务、公益信托审批等方面,可以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信托法》急需的一些配套制度,诸如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安排、信托财产过户制度等,我认为不一定非要通过修改《信托法》,最好的解决途径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或规章。

转型探索期 信托公司有六个专属领域

王蕾:当前,经济转型、监管从严、在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信托行业也处于转型探索期。以前信托业发挥的作用更多是“影子银行”的一部分,现在需要回归本源业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在您看来,现在的业务比例会如何改变?

蔡概还:前面说过,信托公司经历过两次质变:一是2001年,其主业由中间业务转变为固有业务;二是2010年,其主业由固有业务转变为信托业务。2010年以来,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财产规模,从2010年末的3.04万亿元发展至2021年6月末的20.64万亿元。在此过程中,信托公司发生的都是量变,没有再次发生质变。

未来,我认为信托公司是定位于主营信托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这一定位无须再变。但未来,我认为信托公司应该还要经历第三次的质变,即其主营的信托业务种类将发生变化。具体来说,将由主营融资类信托业务,转变为主营非资融类信托业务,例如投资信托、服务信托、资产证券化等。

王蕾:在您看来,行业转型发展的方向是什么?信托的优势到底是什么?

蔡概还:我认为,目前信托公司之所以还要转型,不是要改变主营信托业务的定位,而是要改变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方式,即摒弃债权信托等融资类业务,转型为以非融资类业务为主,主要管理受托管理责任风险,打破刚性兑付。

在资管新规背景下,我认为信托制度大有可为。资产管理的制度安排中,我认为资产隔离安排最重要,即管理人管理的客户资产,要和该管理人的自有财产实现法律上的分离,分别记帐、分别管理。当管理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受托管理的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中,明确规定资管财产独立性并能够实现资产隔离安排的,主要是信托制度。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监管体制下,资管业务要遵循信托法律关系,信托公司可借此大力开展服务信托业务。

在大资管的背景下,除了都可以开展投资类的资管业务外,我认为信托公司依然有以下六个专属领域:一是非资产管理信托,即服务信托,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受托服务。二是非资金信托,即财产权信托,包括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和财产权信托等。在财产权信托中,以信托财产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就是资产证券化。三是非自益信托,即他益信托,例如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等。四是非生前信托,如遗嘱信托。五是非私益信托,如公益信托、慈善信托。六是特定目的信托,如宠物信托等。

王蕾:资管新规以来,信托行业去通道效果显著。且从信托功能来看,事务管理类信托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2020年2季度以来,投资类信托快速发展,规模迅速接近事务管理类信托。在监管明确要求压缩融资类信托的情况下,融资类信托规模自2020年3季度以来连续下滑。您如何看待这个变化背后的趋势?

蔡概还:融资类业务即使不压降,长远看也会自然消亡。我认为,从短期来看,该类业务收益与风险不对等,存在风险敞口;从中期来看,该类业务将随着利率市场化出现拐点并消亡;从长期来看,该类业务无法经受经济危机之考验。因此,越早抛弃融资类信托,信托公司将越早涅槃重生。时间拖得越久,对行业的长效发展越不利。

王蕾: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后,信托法律制度变得更加重要,尤其民法典对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更加重视。信托行业如何利用好其自身结构灵活的优势实现主动管理,来实现投资者的财富传承?帮助企业家们创新创业并且家族企业基业长青?

蔡概还:主要是通过家族信托业务去实现。但开展这块业务要防止一个发展误区,即其目的是为了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财产保值增值的手段很多,并非一定要通过家族信托去实现。现实中,每个家庭都有内忧外患,内有继承风险、婚姻风险、败家子风险、意外事故风险等,外有家族股权分散风险、企业经营策略和战略定位被改变的风险、债务风险、破产风险等,不事先谋划,可能导致家无宁日。

我认为,未来人们在家庭财富的保护和传承等方面将需求急增,家族信托将以财产规划、风险隔离、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为主要目的,可以解决富不过三代的问题,帮助实现家族企业基业长青。

王蕾:2021年8月17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召开,研究扎实促进共同富裕问题。当前在服务共同富裕过程中,信托业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蔡概还:我认为,股权慈善信托是助力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可以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发挥重要作用。慈善信托是人们参与公益事业的一种途径和方式,其核心要义是慈善信托财产的本金和收益要全部用于公益事业。股权慈善信托设立后,股权作为初始信托财产,其财产属性由私人财产转变为社会公共财产。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慈善信托财产的股权可以不动用,不影响企业家对民营企业的继续经营和实际控制。也就是说,公司的控制权仍然可以掌握在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手中,可以通过合理的机制设计将企业的经营管理传承下去。同时,股权慈善信托的公益特质能够激励家族企业继续创造财富,有效避免下一代创富动机的枯竭,防止家族衰败或者衰亡。

可以说,股权慈善信托承载着家族的精神与希望,进而成为国家和社会进步的动力。在此基础上,股权慈善信托用每年产生的股权分红来开展公益事业,并由此让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这也正是境外诸多家族和富人采用的企业公益模式。

信托公司要加快信托文化建设 做高品质的受托人

王蕾:如何从政策上推动信托行业转型高质量发展?您有何意见建议?

蔡概还:我认为,信托行业在转型过程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经营何种信托业务与产品,取决于社会的现实需求,这种需求就是信托目的,我们要根据信托目的推出相关信托产品和服务。

二是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信托需求,对应的业务和产品也与时俱进。时代不同了,需求产生变化,信托业务的表现形式也就完全不同。有人把回归本源,理解成回归到过去并主营某一历史阶段曾经出现的信托种类,我认为这是不对的。过去出现的业务,未来不一定还有需求;过去没有出现的业务,未来会随着需求出现。

三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人们的信托目的不尽相同,也会催生不同的信托产品和服务。我们不能只看境外有什么,我们就做什么。我认为,东方人的需求,与西方肯定有差别,因为有差异,信托产品和服务也就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

可以这么说,信托的本源业务有很多,但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外在表现形式。信托公司选择转型方向时,关键是要针对现实的信托需求,供给信托服务,这既是落实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也是不断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不断满足人们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

关于能力提升方面,过去我一直认为专业管理能力或者说主动管理能力很重要。现在我认为,首先要掌握信托专业知识,提升信托服务能力。打铁还需自身自身硬,信托公司要加快信托文化建设,做高品质的受托人。

(责任编辑: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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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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