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信托旗下产品借新还旧、私签四方协议曝光,投资者起诉遭法院驳回

2022-07-08 19:57:52 银柿财经 

7月8日,银柿财经记者独家获悉,在北京银保监局认定民生信托在“民生信托-至信1071号中佳盛源贷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至信1071)推介过程中存在多项违规事实后,已有多位投资者向法院发起诉讼,但均以失败告终。

记者获得的新一份材料显示,民生信托与“至信1071”借款人及其关联方曾私下签有“四方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民生信托存在的违规问题。

而在6月15日,民生信托告知“至信1071”投资者,兑付时间将向后再延期两年,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再度增加。

未披露的“四方协议”

提及“至信1071”,就不得不提佳龙集团。资料显示,佳龙集团是一家股份制企业集团,涉足石油化工、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装备制造、酒店服务及医疗等多个产业。

记者了解到,民生信托曾发行多个房地产信托产品,借款人均为佳龙集团关联方。其中,“至信1071”信托计划总规模约13.5亿元,借款人即为佳龙集团的关联方之一、北京中佳盛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佳盛源),还款来源为借款人的经营现金流。

此前银柿财经记者曾发布《引入战投关键时点,民生信托又曝违规,13亿元产品接盘9个逾期资产》《独家丨北京银保监局调查认定民生信托违规,旗下产品涉借新还旧掩盖不良》《民生信托13亿元产品爆雷 被指信披违规、接盘不良资产》系列报道,揭露了民生信托在“至信1071号”的推介过程中,未如实向投资者说明抵押物的评估情况、披露信托资金的实际投资范围、充分揭示信托项目的风险情况,存在借新还旧、掩盖不良等违规操作。

在2021年10月、12月北京银保监局两度下发《举报调查意见书》中,均提及了银柿财经在上述报道中指出的违规事项,明确了民生信托违反多项规定,已责令其进行整改问责,后续将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北京银保监局的调查明确,“至信1071号”13.5亿元的总规模中,有12.9亿元实际用于“接盘”借款人中佳盛源关联方前次的14个信托贷款,其中9个彼时已处于逾期状态。

就在近日,银柿财经记者最新获得了民生信托“至信1071号”产品的部分交易流水及补充协议,进一步坐实民生信托存在的违规问题。

记者新获得的证据显示,“至信1071号”的借款人中佳盛源、产品管理人民生信托,以及中佳盛源的关联方欣华阳、汇众道和(已部分逾期的往期产品借款人),曾签有一份未对投资者披露的四方协议。

交易流水及补充协议(投资者提供)

根据协议约定,向中佳盛源发放的信托贷款中,有4.4亿元直接打入了其关联方欣华阳、汇众道和的还本付息账户,用以清偿欣华阳、汇众道和此前的贷款本金。这份新曝光的协议,再度坐实民生信托存在“借新还旧”的问题。

交易流水及补充协议(投资者提供)

被驳回的诉讼请求

多项材料指向民生信托在推介“至信1071号”中存在违规事项,北京银保监局下发的《举报调查意见书》对此也有进一步明确。

但是,记者从“至信1071号”投资者处了解到,从去年底到今年初,已有多个投资者起诉民生信托要求返还本息,却均告败诉,这又是因为什么?

记者获得的一份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即投资者)基本上复述了此前北京银保监局在《举报调查意见书》中提出的民生信托在推介过程中存在的违规事项,并且提出了北京银保监局已下发举报调查意见书。

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提供)

被告民生信托一方则辩称,已经在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中进行了充分的风险提示。对于北京银保监局的调查意见书,民生信托认为只是监管机构的给举报者的单方答复,并非针对受托人的处罚决定,不能作为证据。即使后续涉及处罚,民生信托也可以采取复议、异议、行政诉讼等手段。必须经过法定程序才能确认民生信托存在违规情形。

同时,民生信托指出,“退一步而言,即使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也应以投资者实际损失为限进行赔偿,仅凭借调查意见书内容无法得出投资者存在实际损失的结论,信托财产目前尚未变现完毕,并未发生实际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本案中虽然监管部门对民生信托公司在推介过程中的瑕疵行为作出了认定,但法院综合考虑信托合同的约定认为,已经多次对抵押物的风险进行了提示,故对于投资者认为民生信托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意见不予采信。

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提供)

对于民生信托存在的借新还旧问题,法院方面则表示,“鉴于本案中投资者交付的信托资金并不存在该项情形,以不影响本案关键事实的判定,故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提供)

对此,上海某信托公司高层王明(化名)向银柿财经记者表示,信托产品往往发行多期,有可能该投资者购买的该期产品,资金未被用于偿还此前已经逾期的关联方借款,因此法院没有对此进行评述。

同时,法院认定,信托合同中不存在足以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根本违约行为,现信托计划已经进入了延长期,清算尚未完成,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已无法确定。

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提供)

王明还指出,从民事判决书来看,投资者在借款人逾期后在风险声明书中签字确认,这个举动可能会增加法律途径解决的难度。

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提供)

记者了解到,该民事判决书的原告(即投资者),实际已超过七十高龄,部分大龄投资者的确存在难以判断理财产品风险的困境。

如有信披责任或可按比例赔付

在此前曾长期从事房地产信托管理的王明看来,投资者败诉其实是较大概率事件。因为信托行业打破刚兑是大的趋势,所以投资者需要自行承担风险。虽然民生信托已经被监管机构判定存在违规,但这种所谓的“瑕疵”,很难证明是信托公司的主观故意,难以论证有主观责任。至于是否存在借新还旧等等,其实不是关键的违规点,毕竟钱实际上还是用在了项目上。

“信托公司也完全可以辩解,就是判断当时是觉得有流动性问题,给它续发产品支持一下,判断河北的地产项目(至信1071号的抵押物之一)以它的抵押率和抵押品来说,是可以变现的,所以到最后很难证明信托公司存在主要责任。”王明表示,“行业实践当中,也存在很多类似情况,如果不给借款人展期,产品就可能出现较大风险,展期之后大家就都盘活了。”

王明进一步表示,“法律上没有说,对于已经出现不良的项目介入这种特殊资产管理的信托是不行的,所以我判断它可能存在的问题就是信息披露。但如果因为信息披露有瑕疵,就要求信托公司给投资者刚兑的话,我估计法院不一定会支持。除非是特别恶意。但可能因为在信披上有部分责任,信托公司被判按比例赔付,然后继续处置回款。

“实际上主要问题还是房地产行业面临的信贷紧缩传导到了信托行业,造成了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大量逾期。”王明表示。

记者从“至信1071号”几位投资者处了解到,其普遍诉求是可以将该产品纳入所谓“流动性管理”。

对此王明表示,所谓“流动性管理”就是由信托公司出面刚兑,但据其了解,民生信托目前的情况比较复杂,还存在其他涉嫌自融的信托产品,“泛海系”需要优先解决存在自融风险的存量产品,对于“至信1071号”这样有底层资产的产品,处置优先级会靠后。

记者注意到,今年以来有多家媒体在报道中提及,民生信托旗下产品存在疑似自融的情形。据第一财经今年1月份的报道,“中国民生信托-启源2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访投资人认为,民生信托涉嫌给大连泰嘉超额融资,与大连泰嘉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涉嫌自融和利益输送问题。

一位不愿具名的律师对记者表示,是否实际产生损失并不一定是起诉的前提,但从目前已有的材料来看,还是需要等待抵押物的处置结果,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或者说管理人,即使存在瑕疵,承担的责任或也相对有限。“投资者容易忽略信托合同中的风险提示,所以在风险出现时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会处于不利地位。”该律师表示。

对于“至信1071号”投资者而言,目前面临的形势严峻。

记者了解到,此前民生信托给出的处置方案是分三年兑付,第一笔在今年6月30日兑付22%。但就在6月15日,民生信托方面突然将方案调整为分四年兑付,第一笔延期至今年7月31日,仅预计兑付3.4%,这使得投资者面临的不确定性再度增加。

处置方案(投资者提供)

处置方案(投资者提供)

就产品兑付及文内涉及问题,截至发稿,民生信托未就采访函进行回应。行业将何去何从,银柿财经记者将持续关注。

(责任编辑:岳权利 HN152)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热门阅读

    和讯特稿

      推荐阅读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